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资料图片)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相关交易风险,健
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远期、掉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
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利率、汇率、货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
的组合。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相关合格金
融机构办理的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等风险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包
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期权、结构性远期等。既可
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
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
第五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等监管机构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衍生品交易业务经
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
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
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割期
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具体
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公司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二)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需由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
(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
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百万元人民币,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公司可就未来 12 个月内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预计总额度,提交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
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五)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金融衍生品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九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由公司管理层根据财务部市场分析结合公司情况提
出,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或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总经理行使
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与文件,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
指导操作和管理。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评估金融衍生品的交易风险,分析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可
行性与必要性,编制金融衍生品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
化情况。金融衍生品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交易品种和额度,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可行
性、必要性及风险控制等内容。定期提交风险管理报告,并就紧急事件制定应急处
理方案;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研究,金融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法务部根据需要负责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文
件进行审查和法律咨询,保证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
定,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部对公司金融
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部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
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
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金
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相关金融机构签署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协议中
约定的金额、汇率、利率等及交割期间,及时与其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当相关产品的价格、汇率、利率等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
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财务总监,财务总监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
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十七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管
理层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内
部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五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后续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管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日常机构,应跟踪金融
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
化情况,向公司财务总监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已投资金融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类金融衍生品
或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
定。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风险分析报告。内容
应包括金融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金融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
金融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外部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业务相关交易流程、审批手
续、办理记录及账务信息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针对已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业务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
理预案,以及时应对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在市场
波动剧烈或风险增大的情况下,增加汇报频次,确保风险预案得以及时启动并执
行。
第二十三条 对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
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二十五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人员应恪守公司保密制度,严守公司商业机
密,未经许可不得泄露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结算情况、资金情况等信息。公
司对金融衍生品交易实行授权管理,如被授权人因岗位变动应及时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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