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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热点!大连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23年

2023-03-02 16:15:41 来源:本地宝

根据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第二十三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资料图)

(一)从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十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二千元;有工作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支付百分之五十;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支付;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区(市)县财政支付;

(二)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十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二千元补助费;

(三)从未就业人员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或者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经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由区(市)县财政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支付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十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二千元,由市及区(市)县财政支付;

(二)在子女入托、入学、就医、就业、入伍等方面给予照顾;

(三)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

(四)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第二十五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意外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全额发放退休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给予一次性补贴。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待遇或者一次性补贴的,每月增加十元;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千元补助费;

(三)属于城镇居民的,从未就业人员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或者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经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由区(市)县财政一次性支付不低于三千元补助费;

(四)属于农村居民的,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费,符合国家规定的五保户条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户待遇。

终生未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落实责任。

关键词: 独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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